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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督促饲料添加剂行业稳定成长,助力行业做大做强,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来自河南省150余家的饲料添加剂企业齐聚郑州,一个以企业为根本,以服务为宗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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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  • 分类:关于协会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7-30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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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为督促饲料添加剂行业稳定成长,助力行业做大做强,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来自河南省150余家的饲料添加剂企业齐聚郑州,一个以企业为根本,以服务为宗旨,以促进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为保障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
概要:为督促饲料添加剂行业稳定成长,助力行业做大做强,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来自河南省150余家的饲料添加剂企业齐聚郑州,一个以企业为根本,以服务为宗旨,以促进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为保障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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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饲料添加剂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饲料添加剂协会;英文译名:Henan Feed Additives Association.

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河南省内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、经营的单位自愿组织成的,全省性,行业性,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协会章程,以企业为根本,以服务为宗旨,促进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,搭建交流合作平台。沟通政府为饲料添加剂行业发展提供正确的方向,联合院校、科研单位为河南省饲料添加剂行业培训优秀人才。组织饲料添加剂企业内部交流互动,外部考察学习。督促行业稳定成长,助力行业做大做强,推动行业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
 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 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河南省畜牧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;

  (一)调查研究饲料添加剂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,为政府制订饲料添加剂工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;

  (二)开展技术咨询,承办饲料添加剂行业相关项目的评估和论证,为饲料添加剂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;

  (三)制订实施行业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;

  (四)接受政府委托,组织制订协会相关标准和贯彻饲料添加剂国家标准;推广饲料添加剂行业高新科技成果;

  (五)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科学技术交流;提供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;展览组织、专题研究会、学术讲座、高层论坛等活动;

  (六)开展行业宣传,编辑出版饲料添加剂有关书籍、资料、报刊;

  (七)发展与省外同行业社会团体、企业和个人的友好关系,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全作;

  (八)开展行业培训和质量认证咨询工作;

  (九)办理政府委托、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(三)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  (四)在河南辖区范围内;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、企业简介;

  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有权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维护;
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自己单位生产、经营、管理等基本情况;

  (六)支持本会的工作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(七)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,严格执行饲料方面的法律、法规;

  (八)积极宣传饲料添加剂的科学知识,推广应用先进技术,为协会提供科研、生产、供销等方面的信息、经验和成果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报批评;
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(四)除名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  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  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  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选举办法;
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 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(二)等额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 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%。

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  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  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  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(八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  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。

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等额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。

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若干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聘任制;

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  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  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  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;

  (五)经司法程序认定,失信被执行人的。

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、会员大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提名聘制任秘书长人选,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 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
  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  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 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分支机构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 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 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  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  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  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  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  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  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 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  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 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 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 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  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(二)自行解散的;

  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  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  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 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  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  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  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
 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  第十章 附 则

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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